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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申評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之,其中應有學校學生會代表擔任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應有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三)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 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人員擔任委員。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任期、會議召開、表決、評議決定及保密等規定,均應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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