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5 條
五、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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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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