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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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前項戒具之規格及標準援用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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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3條的規定,戒具的種類限定為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至於戒具的規格及標準,則參考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相關法規。
- 羈押法法規
- 監獄行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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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