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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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施用戒具。但於適當情形下,少年得不施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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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4條規定了施用戒具的情形和例外情況,具體如下: 1. 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施用戒具:根據該要點第2點第1款至第6款所定情形之一,法警應施用戒具。 百度百科參考資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7%BA%E6%B9%BE%E9%AB%98%E7%AD%89%E6%B3%95%E9%99%A2/8841216?fr=aladdin 2. 但於適當情形下,少年得不施用戒具:在適當的情況下,對於少年被訴者,法警可以不施用戒具。 法務部參考資料: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57522&ctNode=9779&mp=1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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