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7

快速跳轉

七、施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具腳鐐、聯鎖或捕繩: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有被劫持之虞者。 (三)於解送中,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在施用戒具時,一般以手銬為原則。然而,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加具腳鐐、聯鎖或捕繩: 一、所犯罪行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實務解釋聯絡網站 - https://www.judiciary.gov.tw/PA/Court/P-13.aspx 二、有被劫持之虞者。 範例:若法警護送的犯人有可能遭到他人劫持或被解送中的車輛遭到襲擊,則可以考慮加具腳鐐、聯鎖或捕繩以增加安全性。 三、於解送中,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 範例:若犯人在解送的過程中表現出脫逃的意圖、自殺的行為、暴力行為或其他會擾亂秩序的行為,為了維護秩序和保護犯人本人,可以加具腳鐐、聯鎖或捕繩。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施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具腳鐐、聯鎖或捕繩: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