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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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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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10條,對於在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的情況,在刑法施行後要進行撤銷時,應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從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刑法相關規定,因此無法進一步詳述。
- 刑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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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