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法施行前依刑律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之物如為刑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不得褫奪公權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不得沒收者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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