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8 條
刑法施行前依刑律第四十四條易科罰金者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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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若在刑法施行前已根據刑律第44條對某一罪行進行了易科罰金的處罰,則這個處罰不會因為刑法施行後的改變而失效。 舉例來說,假設在刑法施行之前,根據刑律第44條,某一罪行可以進行易科罰金的處罰,並且某人根據這個規定被判處了罰金。後來,刑法施行後修改了相關法條,並且取消了易科罰金的處罰方式。然而,根據刑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這個罰金處罰仍然有效,不會因為刑法施行的改變而失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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