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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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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施行前依刑律第四十四條易科罰金者不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若在刑法施行前已根據刑律第44條對某一罪行進行了易科罰金的處罰,則這個處罰不會因為刑法施行後的改變而失效。 舉例來說,假設在刑法施行之前,根據刑律第44條,某一罪行可以進行易科罰金的處罰,並且某人根據這個規定被判處了罰金。後來,刑法施行後修改了相關法條,並且取消了易科罰金的處罰方式。然而,根據刑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這個罰金處罰仍然有效,不會因為刑法施行的改變而失效。

  • 刑法法規
  • 易科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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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 8 條規定:「刑法施行前依刑律第四十四條易科罰金者不失其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