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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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施行前因未完納罰金易以監禁者其監禁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一年 其在刑法施行後監禁期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監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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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如果在刑法施行前因未完納罰金而被判監禁的情況,其監禁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在刑法施行後,如果在監禁期間內繳納了罰金,則依照裁判所定的標準折算並扣除已經監禁的日期。這條法條的用意是維護刑法在施行前後的一致性,避免監禁期間無限延長並為未繳納罰金的人提供一個償還罰金的機會。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在刑法施行前因未繳納罰金而被判刑三個月監禁,且刑法施行後的監禁期間仍未結束。如果他在施行後的監禁期間內繳納了罰金,法院會根據裁判所定的標準進行折算並扣除已經監禁的日期,以確定他還需要繽紛監禁多久。
- 刑法法規
- 完納名詞
- 罰金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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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