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法施行前因未完納罰金易以監禁者其監禁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一年 其在刑法施行後監禁期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監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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