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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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6條規定,當依刑法第二條但書適用別的法律或其他法令之刑時,雖然應併科罰金,但如果刑法沒有併科的規定,那就不併科罰金。在這種情況下,仍應根據刑法各條的規定來處決。根據該法規定,如果別的法律沒有併科罰金的規定,那麼即使需要併科罰金,也不能執行併科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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