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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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二條但書適用刑律或其他法令之刑時雖應併科罰金而刑法無併科規定者不併科之 其從刑仍應依刑法各本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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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6條規定,當依刑法第二條但書適用別的法律或其他法令之刑時,雖然應併科罰金,但如果刑法沒有併科的規定,那就不併科罰金。在這種情況下,仍應根據刑法各條的規定來處決。根據該法規定,如果別的法律沒有併科罰金的規定,那麼即使需要併科罰金,也不能執行併科罰金。
- 第二條但書條文
- 法令名詞
- 併科罰金名詞
- 刑法法規
- 從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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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