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5 條
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所規定無須告訴之罪依刑法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者非有告訴不得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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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5條,施行刑法前已經犯了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無須告訴的罪行,而根據刑法的規定又需要告訴才能論罪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告訴就不能論罪。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範例,如果一個被告犯了在刑法施行前不需要告訴的竊盜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現在需要告訴才能被論罪。如果被害人沒有合法告訴的訴追條件,根據法院的原則,應該優先採用形式上的判決而不是實質上的判決,這有利於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刑法的構成要件和刑度的輕重是有利於被告的判斷標準,是否需要告訴乃論的罪行是否有合法的告訴條件,不應僅僅根據新舊法律的比較來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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