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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4 條

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所規定須告訴乃論之罪刑法之規定無須告訴者雖無告訴亦得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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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法條內容,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了一種特殊情形,即對於刑法施行前曾經被其他犯罪法律或法規規定為告訴乃論而在新刑法下無須告訴的罪行,即使沒有被告訴也可被追究刑責。這就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需要被告訴就可以被依法追訴。 舉個例子,假設在刑法生效之前,某犯罪法律規定特定犯罪行為需要受害人提起告訴才能追究刑責,但在刑法施行後,這個犯罪行為已經不需要受害人提起告訴就可追究刑責。因此,即使受害人沒有提起告訴,被判定犯有這個罪行的人也可以被依法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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