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3 條
依法令加重減輕或宥減酌減時應於加重或減輕後比較其刑之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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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3條,當法令規定應加重或減輕刑罰時,應先將刑罰進行加重或減輕,然後再進行比較其刑罰的重輕。這規定確保了在判決過程中,法院在加重或減輕刑罰時必須遵從法律強制規定,沒有任意裁量的餘地。然而,當涉及到死刑或無期徒刑等法定刑為最高刑罰的罪行,如果有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法院僅能減輕刑罰,而不能加重刑罰。這是根據刑法第64條和第65條的規定而來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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