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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之罪而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者依左列規定定其重輕 一 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額不相等者以最重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 二 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額相等者以最輕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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