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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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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之罪而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者依左列規定定其重輕 一 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額不相等者以最重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 二 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額相等者以最輕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在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之罪而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者,其重輕的判定依下列規定進行: 1. 如果最重主刑或其刑期之金額不相等,則以最重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 2. 如果最重主刑或其刑期之金額相等,則以最輕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 以下是一個與此條文有關的範例: 假設某人在刑法施行前犯下了兩個罪行,一個罪行的最重主刑是5年有期徒刑,另一個罪行的最重主刑是3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施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個人所犯的罪行依據最重主刑較輕或其刑期較短金額較少者為輕,因此這個人所犯的罪行將被定性為較輕的罪行,即3年有期徒刑。

  • 刑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主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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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 2 條規定:「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之罪而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者依左列規定定其重輕 一 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