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須知所稱報酬或補助,指包括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非金錢之其他利益以相當於市價或同業價格之方式計算價額。
根據上述的法規解析和參考資料,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的報酬或補助,需要根據法規中的第4條進行申報。根據第4條的規定,報酬或補助包括金錢給與或非金錢的其他利益,而非金錢的其他利益則需要按照相當於市價或同業價格的方式來計算價額。 根據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函,政府補助為購建固定資產的款項,已改採按固定資產耐用年限為基準進行分年認列收入的見解。因此,如果法官收受的報酬或補助款項屬於政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則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限為基準進行分年認列收入。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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