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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 異動日期:102 年 03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本須知依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依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第 3 條

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第 4 條

四、本須知所稱報酬或補助,指包括金錢給與或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非金錢之其他利益以相當於市價或同業價格之方式計算價額。

第 5 條

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由、時間及金額等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

第 6 條

六、各機關政風單位,於每年年終時統計申報資料,並陳報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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