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由、時間及金額等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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