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由、時間及金額等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
根據這個法規第 5 條的規定,當法官收受非政府機關的報酬或補助符合本須知的規定時,應在收受完畢後的十天內填寫申報表,並附上相關文件。這意味著法官必須主動向相關機關進行申報,並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收受的金額、收到報酬的單位、收到報酬的事由和時間等資訊。如果法官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申報,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懲罰。有關這方面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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