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第 2 條
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依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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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中提到的法規,《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2條規定,法官如果參與司法職務外的活動,並收受非政府機關超過一定金額的報酬或補助,需要按照本須知向其服務機關的政風單位辦理申報。如果服務機關沒有政風單位,則由兼辦政風業務的人員或首長指定的人員受理。 根據台灣的司法院公網資訊,司法院公報105年度第2期刊登的《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對於法官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的報酬或補助,規定了具體的申報流程和要求。 該須知第2條提到,法官收受非政府機關的報酬或補助超過一定金額,必須向服務機關的政風單位辦理申報。這是為了確保法官的行為透明和公正,避免收受額外財物對其判決產生影響。如果法官所在的服務機關沒有政風單位,則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 例如,一位法官參與一個由非政府機關舉辦的研討會,並從該機關接受了超過一定金額的報酬作為講師的費用。根據這項規定,該法官需要將這筆報酬金額向其所屬的服務機關的政風單位進行申報。如果服務機關沒有政風單位,則由兼辦政風業務或被指定的人員接收這份申報。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的職務行為公正透明,並避免法官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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