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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依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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