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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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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條的規定,當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並收到的報酬或補助金額超過每日(次)新臺幣陸仟元時,就需要進行申報。如果每日(次)支給的報酬或補助金額同時包括報酬和補助,則需要將金額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官參與了一個職務外的活動並收到了每次新臺幣5000元的報酬,而這個活動發生了三天,那麼他每日的支給金額就是每次5000元,總金額為15000元。根據這個例子,法官就需要根據這個金額進行申報。

相關函釋 2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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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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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 3 條規定:「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