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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第 3 條

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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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條的規定,當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並收到的報酬或補助金額超過每日(次)新臺幣陸仟元時,就需要進行申報。如果每日(次)支給的報酬或補助金額同時包括報酬和補助,則需要將金額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官參與了一個職務外的活動並收到了每次新臺幣5000元的報酬,而這個活動發生了三天,那麼他每日的支給金額就是每次5000元,總金額為15000元。根據這個例子,法官就需要根據這個金額進行申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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