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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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訴審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查明原審判決結果,如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通知移民署。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部分撤銷發回之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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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法院在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時,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在駁回上訴確定的案件中,應該查明原審判決的結果,如果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則應該通知移民署。而在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部分撤銷發回的案件中,也應該按照相同的程序進行操作。
- 上訴名詞
- 駁回上訴確定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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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