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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上訴審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查明原審判決結果,如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通知移民署。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部分撤銷發回之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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