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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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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六、
上訴
審法院
駁回上訴確定
之案件,應查明原審判決結果,如符合移民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應通知移民署。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部分
撤銷
發回之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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