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院依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通知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移民署: (一)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自行改判,致不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三)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通知,由最高法院為之;第三款情形之通知,由裁定確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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