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8 條
八、法院依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通知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移民署: (一)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自行改判,致不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三)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通知,由最高法院為之;第三款情形之通知,由裁定確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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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8條,法院在以下情形下應以書面通知移民署: 1. 根據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自行改判,導致不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 2. 根據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並由原審法院根據判決前的程序進行再審的情形。 3. 經裁定確定開始再審的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通知由最高法院進行,而第三款情形的通知則由裁定確定法院進行。 例子參考: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定,一個非常上訴判決撤銷了原來的裁決,並要求原審法院根據判決前的程序進行再審。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將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給移民署,以便進一步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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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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