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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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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依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通知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移民署: (一)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裁判,自行改判,致不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依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三)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通知,由最高法院為之;第三款情形之通知,由裁定確定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8條,法院在以下情形下應以書面通知移民署: 1. 根據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自行改判,導致不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 2. 根據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並由原審法院根據判決前的程序進行再審的情形。 3. 經裁定確定開始再審的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通知由最高法院進行,而第三款情形的通知則由裁定確定法院進行。 例子參考: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定,一個非常上訴判決撤銷了原來的裁決,並要求原審法院根據判決前的程序進行再審。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將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給移民署,以便進一步的處理。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條文
  • 非常上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原審法院名詞
  • 更為審判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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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法院依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通知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