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0 條(審議前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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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再復核事件由執行秘書擬具初步處理意見檢同卷證,送由初審委員一人核提初審意見,以供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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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0條規定,在審議再復核事件之前,執行秘書負責擬具初步處理意見並檢同卷證,然後送交初審委員一人核提初審意見,以供審議。 這條規定確定了再復核事件的審議程序。在執行秘書擬具初步處理意見之前,會檢查相關的卷證文件。隨後,初審委員會中的一位委員核提初審意見,作為審議的依據。這個程序確保了再復核事件的審議進行得有條不紊。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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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