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1 條(會議之召集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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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議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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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條,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1條規定了會議的召集和決議方式,具體如下: 1. 審議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 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的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2.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如果主席因某種原因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則由主席指定委員擔任代理;如果主席需要迴避,則由委員互相推薦一人擔任代理。 3.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根據這項規定,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能代他人出席。 4.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這項規定指出,對於委員會的決議,需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會議,並且過半數的委員同意。如果出席委員的人數相同,則由主席做最終決定。 5.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如果有委員需要迴避,則該委員不被計算為出席該案件的委員人數。 以上解釋基於提供的法律資料,特別是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1條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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