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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12委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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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2條明確指出,本會委員的迴避情形應參照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遵循這一原則,委員應在適用法官迴避規定時適當地選擇迴避。然而,以上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內容和範例。因此,沒有足夠的資訊來對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2條進行逐條釋義。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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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