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3 條(調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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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再復核事件之審議,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或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前項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除有特殊情事者外,應於開會五日前以書面送達;必要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知之,並應作成紀錄附卷。 非前項受通知之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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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3條,再復核審議時,委員可以查閱有關考評紀錄和相關資料。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函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或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對於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除非有特殊情事,應在開會前五天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必要時,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通知,並應將通知的內容記錄下來作為證據。未經許可,非受通知的人不得進入會場。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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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