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4 條(申請到會說明不予允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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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再復核申請人申請到會說明,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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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4 條,對於再復核申請人所申請到會說明的情形,如果經審議認為無正當理由或無必要,可以拒絕申請,並在決定的理由中明確指明拒絕的原因。 參考資料: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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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