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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14申請到會說明不予允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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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再復申請人申請到會說明,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4 條,對於再復核申請人所申請到會說明的情形,如果經審議認為無正當理由或無必要,可以拒絕申請,並在決定的理由中明確指明拒絕的原因。 參考資料: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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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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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對再復核申請人申請到會說明,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