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5 條(到會說明人員身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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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到會說明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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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5 條,如果到會說明的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主席可以不准他們進入會場。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到會說明人員的身分得以正確確認。這也意味著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員無法進行到會說明。相關案例的具體舉例我目前沒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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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