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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16到會說明人員攜帶不宜攜入會場物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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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到會說明之人員攜帶危險性或其他足以影響會場秩序之物品,或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者,應交由本會人員代為保管後進入會場,至其離開會場時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之審議要點第16條規定,到會說明的人員若攜帶危險性或其他可能影響會場秩序的物品,或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的器材,應交由委員會的人員代為保管,直到他們離開會場時再返還物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場的秩序和安全。比如,如果有人攜帶攝像機或其他具有錄影功能的器材,委員會的人員會要求他們交出這些物品,以確保會議過程不被錄影或錄音。這樣做是出於對會場秩序和會議秘密性的保護。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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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到會說明之人員攜帶危險性或其他足以影響會場秩序之物品,或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