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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17會議紀錄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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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審議會議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再復申請人之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俸級。 (五)再復核申請人或有關人員之陳述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會議之附件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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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7條,會議紀錄應該要包含以下幾個事項: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出席委員姓名、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再復核申請人的姓名、所在的服務機關、職稱及俸級、再復核申請人或相關人員的陳述要點、決議事項(包括迴避委員的人數和姓名)、會議的附件名稱和數量。 例如,在本文中的原告主張第4點,原告主張審議會議紀錄上沒有出席委員的簽名,違反了審議規則第9條第4項規定。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7條的規定,會議紀錄應該記載出席委員的姓名,這符合審議規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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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審議會議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