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8 條(守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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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再復核事件之審議及決定過程所涉相關事宜,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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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8條,再復核事件之審議及決定過程所涉相關事宜,應保守秘密。這意味著在審議再復核事件時,相關事宜應該保密不得外洩。根據此條款,再復核委員會成員在進行審議及作決定時,需要遵守守密義務,以確保事件的保密性。具體的保密要求和相關程序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司法院相關文件或指南才能得到更詳細的解釋和理解。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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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