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19 條(作成再復核決定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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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再復核決定應於收受再復核申請書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將延長事由通知再復核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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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19條,作成再復核決定之期限如下:收受再復核申請書的翌日起算,應在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但必須將延長事由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再復核委員會必須在固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需要延長期限,也必須通知申請人。這個規定保護了申請人的權益,確保再復核程序能夠進行順利。作為法律系教授,你可以參考司法院再復核委員會的相關公告、通知或相關法律法規來解釋這個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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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