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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20再復核決定書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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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再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再復核機關及委員姓名。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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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0條規定,再復核決定書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再復核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如果有代理人,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再復核決定書的主文、事實及理由;如果是不受理決定,則可以不載明事實。 四、再復核機關及委員的姓名。 五、再復核決定書的年、月、日。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0條。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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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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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再復核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