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21 條(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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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再復核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再復核逾法定期間或未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再復核申請書。 (三)原評定已不存在。 (四)對已為決定或已撤回之再復核事件重行提起再復核。 (五)對不屬再復核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再復核。 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屬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復審事項,申請人誤提復核、再復核者,應移由保訓會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申請人,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且逾第六點所定期間未補正,而再復核申請人於審議決定前補正者,仍應予以受理。 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再復核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再復核之效力。 提起再復核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評定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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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1 條,再復核事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作不受理決定: 1. 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2. 提起再復核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補送再復核申請書。 3. 原評定已不存在。 4. 對已為決定或已撤回之再復核事件重行提起再復核。 5. 對不屬再復核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再復核。 如果再復核申請屬於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事項,但申請人卻誤提再復核申請,則應由保訓會進行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申請人,不得直接作不受理決定。 若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在審議決定前進行補正,仍應受理。 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再復核要件,即使未依規定限期補正,也不影響提起再復核的效力。 若因逾法定期間而作不受理決定,並且原評定明顯違法或不當,應在決定理由中指明。
- 核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復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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