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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22再復核無理由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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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再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2條的規定,如果再復核無理由,則應該以決定駁回處理。換言之,即使原評定憑藉的理由不當,但如果有其他正當的理由,則應該以再復核為無理由。舉例來說,如果再復核委員會在審理期間發現,再復核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再復核,則應該駁回再復核申請。

  • 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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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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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再復核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