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22 條(再復核無理由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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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再復核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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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2條的規定,如果再復核無理由,則應該以決定駁回處理。換言之,即使原評定憑藉的理由不當,但如果有其他正當的理由,則應該以再復核為無理由。舉例來說,如果再復核委員會在審理期間發現,再復核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再復核,則應該駁回再復核申請。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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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