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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3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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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復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代理人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3條,表示再復核申請人如果委任代理人,則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代理人之規定。這意味著在再復核申請程序中,如果再復核申請人選擇委任代理人,則需要遵守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再復核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需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對代理人的要求。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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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再復核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代理人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