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3 條(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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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復核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代理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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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3條,表示再復核申請人如果委任代理人,則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代理人之規定。這意味著在再復核申請程序中,如果再復核申請人選擇委任代理人,則需要遵守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再復核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需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對代理人的要求。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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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