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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4再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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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再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請求事項。 (四)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收受復核復函之年、月、日。 (七)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證據,應包括職務評定通知書及復核復函影本等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4條規定了再復核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 1. 再復核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2. 若有代理人的話,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請求事項,即再復核申請人所希望達成的目標。 4. 事實及理由,說明再復核申請人的主張和相關事實及理由。 5. 證據,包括職務評定通知書及復核復函的影本等相關資料。 6. 收受復核復函的年、月、日。 7. 提起再復核的年、月、日。 根據此法條,再復核申請書必須包含上述提及的事項,並且需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例如,再復核申請人需要載明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並且如果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資料。此外,再復核申請書需要清楚列明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職務評定通知書及復核復函等證據文件。 參考資料: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4條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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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再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再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