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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5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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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再復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5條的規定,對於再復核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如果沒有不受理的情形,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這表示再復核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該按照一定的程序,確保再復核事件符合法定要件後方能進行實質審查。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本身,其中可能有關於再復核事件審查程序的詳細說明或案例。具體案例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司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來解釋此審查程序的具體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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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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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對於再復核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