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6 條(程式之審查及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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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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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6條規定,如果再復核申請書不符合法定的程式要求,但情況可以進行補正的話,該委員會應當酌定合理的期限通知再復核申請人在期限內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中的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並未提及具體的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因此無法提供該6條的範例或具體解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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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