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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6程式之審查及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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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復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6條規定,如果再復核申請書不符合法定的程式要求,但情況可以進行補正的話,該委員會應當酌定合理的期限通知再復核申請人在期限內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中的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並未提及具體的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因此無法提供該6條的範例或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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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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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再復核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再復核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