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7 條(通知原評定機關答辯)
快速跳轉
七、再復核申請書合於法定程式者,應將再復核申請書影本函送原評定機關,並命於相當期限內提出答辯;其逾期未答辯者,應予函催或逕行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7條的規定,再復核申請書符合法定程式的情況下,應將再復核申請書的影本函送交原評定機關,並要求他們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答辯。如果原評定機關逾期未提出答辯,再復核委員會可以催函或直接進行審議。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公務員不滿意自己的職務評定結果,根據該要點的規定,他可以向再復核委員會提出再復核申請書。再復核委員會應該將再復核申請書的影本函送交原評定機關,並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答辯。如果原評定機關逾期未提出答辯,再復核委員會可以發函催促他們提出答辯或直接進行審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