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8 條(申請閱覽卷內文書及處理)
快速跳轉
八、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再復核事件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請求經受理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二)申請人預納費用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二項收費項目及標準,依再復核事件文書收費標準表(如附件)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8條,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如欲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再復核事件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一旦申請受理後,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到指定場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二)申請人預先繳納費用後,提供請求的文件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該條文中提到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則按照再復核事件文書收費標準表辦理。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