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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8申請閱覽卷內文書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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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再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再復核事件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請求經受理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二)申請人預納費用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二項收費項目及標準,依再復核事件文書收費標準表(如附件)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8條,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如欲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再復核事件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一旦申請受理後,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到指定場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二)申請人預先繳納費用後,提供請求的文件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該條文中提到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則按照再復核事件文書收費標準表辦理。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節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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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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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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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再復核事件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