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16 條
第三十二屆會議(1988 年)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隱私權(《公約》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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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第三十二屆會議(1988年)第16號一般性意見,此一條的主題是隱私權。根據此一條,締約國應確保個人的隱私權受到適當的保護。隱私權包括個人的私人生活和通訊的保密性,以及免於任意干涉和侵犯的權利。 根據此一一般性意見,隱私權應該廣泛解釋,並且確保在數位時代下的隱私權得以保護。這涵蓋了保證個人資訊不受未經授權的收集、處理和使用,以及保護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思想、信仰和性生活的私密性的權利。 舉例而言,根據這一條的精神,禁止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未經個人同意收集、監視或公開其私人通訊,例如電子郵件、電話通話或訊息,除非存在合法的理由或有相應的法律程序。這一條還可以應用於對於個人所收集、保存和處理的數據的保護,以確保其不被滥用或未經授權的使用。 根據此一條的一般性意見,締約國應該將隱私權視為一項基本人權,並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尊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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