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會議(1981 年)第 1 號一般性意見(1981):報告義務(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30 號一般性意見取代)
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的(註 1)一般性意見(註 2) 前言(註 3) CCPR/C/21/Rev.1 號文件(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公約》第四十條第四項通過的一般性意見;日期:1989 年 5 月 19 日)在其前言中對一般性意見的目的闡述如下: 「委員會要重申其協助各締約國履行其提出報告義務的意願。本附件的一般性意見提請注意這個問題的某些方面,但不意味著是限制性的、或在執行《公約》的各不同方面之間有任何優先之分。除了這些意見外,在時間限制和進一步經驗的可能範圍內,將隨時提出其他意見。 「委員會到目前已審查了 77 份初次報告和 34 份第二次定期報告,並在某些情況下,也審查了附加資料和補充報告。因此,這項經驗目前已包括了相當多的已批准公約的國家,如今共有 87 個。他們代表世界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制度,而他們的報告說明了在執行《公約》時可能引起的大多數問題,雖然,他們並沒有為審查全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的狀況提供任何完整的基礎。 「這些一般性意見的目的是讓所有締約國能從這些經驗中得益,以促進他們進一步執行《公約》;請他們注意許多報告所顯露的不足之處;建議改進提出報告的程序並刺激這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的活動。這些意見也應使其他國家有興趣,特別是那些準備成為《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因而,加強了一切國家在普遍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的合作。」 (註 1)關於一般性意見的性質和目的,見《大會正式紀錄,第三十六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6/40) ,附件七,前言。關於工作方法的歷史、一般性意見的擬訂及其使用情況的說明,同前,《第三十九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9/40和Corr.1和2),第541-557 段。關於委員會已經通過的一般性意見,同前,《第三十六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6/40) ,附件七;同前,《第三十七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7/40) ,附件五;同前,《第三十八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8/40) ,附件六;同前,《第三十九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9/40和Corr.1和 2),附件六;同前,《第四十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40/40) ,附件六;同前,《第四十一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41/40) ,附件六;同前,《第四十三屆會議,補編第 40號》(A/43/40) ,附件六;同前,《第四十四屆會議,補編第40 號》(A/44/40) ,附件六;同前,《第四十五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45/40) ,附件六;同前,《第四十七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47/40) ,附件六;同前,《第四十九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49/40) ,附件五;同前,《第五十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50/40) ,附件五;同前,《第五十三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53/40) ,附件七。也以CCPR/C/21/Rev.1 和 Rev.1/Add.1-9 的文號印發。 (註 2)參考文件見附件二。 (註 3)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大會正式紀錄,第三十六屆會議,補編第 40 號》(A/36/40) ,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