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25 條
第五十七屆會議(1996 年)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參與政事和投票的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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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七屆會議的一般性意見第25號,每個成年公民都有參與政治和投票的權利。這意味著人們有權利以平等和無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他們所選擇的代表,並參與政治過程。締約國應該提供公正、公平和平等的選舉機會,並確保公民選舉的自由和公正。此外,一般性意見還強調,締約國應該採取措施,以確保受差別待遇的人群(例如婦女、少數族裔等)能夠平等地參與政治和選舉過程。 舉例來說,根據這一條款,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限制了某些特定群體的投票權或參與政治的權利,那麼這樣的法律可能會被認為違反了《公約》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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