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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30 條

第七十五屆會議(2002 年)第 30 號一般性意見:《公約》第四十條規定的締約國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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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十條的規定,締約國應該定期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公約實施的報告。而根據第七十五屆會議的一般性意見第30條,該報告應該提供關於公約實施情況的詳細資訊,包括各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並且締約國應該確保報告的就業部分包括了兩公約第六條所保障的工作權的相關資訊。 舉個與此一條的範例,假設締約國在報告中提到他們最近通過了一項法律,該法律旨在促進公民的工作權利。這可以被視為該國履行了他們根據第30條報告義務的一部分,並且向委員會提供了關於工作權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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