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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37 條

關於和平集會權(第二十一條)的第 37 號一般性意見(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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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37條,關於和平集會權(第二十一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該意見指出和平集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於民主社會的運作至關重要。該意見強調,國家應該提供適當的場所並保護集會的安全,以確保人民能夠行使集會自由。同時,限制和平集會權的法律規定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並符合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在處理集會遊行事件時,主管機關應有明確並充分的理由以及相關法令的依據。主管機關限制或命令解散集會遊行時,應該平衡人民的集會權利和其他法益的維護,並使用適當的方法,不得超過所欲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 這份一般性意見強調了和平集會權的重要性以及國家在保護集會自由時應遵循的原則。它提醒各國應該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定的人權標準,並將和平集會權納入其國家法律和政策中。此外,意見中還提到了應該取消不必要的限制,並保障公民能夠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參考資料: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 37 on Article 21: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202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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