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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19 條

第三十九屆會議(1990 年)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家庭(《公約》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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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19 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以保護兒童在接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虐待、疏忽、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該條還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據所適用的法律和程序,在經過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父母分離是否屬於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法律和程序,締約國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在處理兒童相關問題時,必須遵循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的原則,包括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父母權利和責任原則。這意味著在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應由父母共同承擔,並且在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應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裁決。此外,主管機關應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傷害,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 一個符合上述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根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裁決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以保障兒童的健康和福祉。這將有助於維持家庭的和諧,並確保父母之間在子女教育和照顧方面的責任得到適當分配和履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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