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27 條
第六十七屆會議(1999 年)第 27 號一般性意見:遷徙自由(《公約》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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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27條,該意見涉及遷徙自由,即公民在國內或國際間自由遷徙的權利。遷徙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點以及自由遷徙到其他地方的權利。根據這項意見,國家不應以任何方式限制公民的遷徙自由,除非這些限制符合法律、符合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健康或他人權利的要求。 根據給定的文本,該意見與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沒有直接關聯。因此,無法從上述材料中提供一個與該意見有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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