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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1 條

第三屆會議(1989 年)第 1 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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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1條第三屆會議(1989年)第1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的報告」,締約國應詳細報告有關該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狀況,包括採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以及遇到的困難。報告應涵蓋兩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並應包括有關中央和地方政府採取的措施,以及這些措施的影響和成效。此一般性意見強調締約國應根據人權的整體性原則來解釋和實施兩公約中的權利,並提醒締約國在制定法律、政策和計劃時應考慮到優先次序和資源分配的問題。 參考資料: - United Nations, "CESCR General Comment No.1: Reporting by States Parties."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1989. (聯合國,「政經文國際公約第1條之一般性意見:締約國之報告」,聯合國條約集,1989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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