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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 異動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通過的一般性意見 前言:一般性意見的目的 1.在 1988 年第二屆會議上,委員會決定(E/1988/14,第 366 和 367 段)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對它提出(第 1987/5 號決議)並由聯合國大會批准(第 42/102 號決議)的一項請求,從第三屆會議開始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各條款和規定編寫一般性意見,從而幫助締約國履行他們的報告義務。 2.委員會和在委員會建立之前就存在的政府專家會期工作組審查了截至第三屆會議的有關《公約》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包括的權利的 138 份初步報告和 44 份第二次定期報告。這一工作涉及到《公約》的許多締約國,目前包括 92 個國家。他們代表著世界各地區,具有不同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他們至今提交的報告解釋了在執行《公約》方面可能出現的許多問題,但尚未提供關於享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全球情況的全貌。委員會1989 年提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報告(E/1989/22) 附件三(一般性意見)的前言對一般性意見的目的解釋如下: 3.「委員會力圖藉其一般性意見使歷來通過審查這些報告所獲得的經驗為各締約國帶來好處,從而幫助和促進他們進一步執行《公約》提請締約國注意大量的報告中的不足之處;建議改善報告程序,和促進締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專門機構在逐漸和有效地充分實現《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方面的活動。在必要時,委員會可根據締約國的經驗和他從這些經驗中得出的結論修改和更新其一般性意見。」

第三屆會議(1989 年)第 1 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的報告

第四屆會議(1990 年)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國際技術協助措施(《公約》第二十二條)

第五屆會議(1990 年)第 3 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義務的性質(《公約》第二條第一項)

第六屆會議(1991 年)第 4 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一屆會議(1994)第 5 號一般性意見:身心障礙者

第十三屆會議(1995 年)第 6 號一般性意見:老年人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第十六屆會議(1997 年)第 7 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強制驅離

第十七屆會議(1997 年)第 8 號一般性意見:實施經濟制裁與尊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關係

第十九屆會議(1998 年)第 9 號一般性意見:《公約》在國內的適用

第十九屆會議(1998 年)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國家人權機構在保護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屆會議(1999 年)第 11 號一般性意見:初等教育行動計畫(《公約》第十四條)

第二十屆會議(1999 年)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適足糧食權(《公約》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屆會議(1999 年)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受教育權(《公約》第十三條)

第二十二屆會議(2000 年)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第二十九屆會議(2002 年)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水權(《公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第三十四屆會議(2005 年)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男女在享受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的平等權利(《公約》第三條)

第三十五屆會議(2005 年)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人人有權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公約》第十五條)

第三十五屆會議(2005 年)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工作權(《公約》第六條)

第三十九屆會議(2007 年)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社會保障的權利(《公約》第九條)

第四十二屆會議(2009 年)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公約》第二條第二項)

第四十三屆會議(2009 年)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公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2016 年)

第 23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2016 年)

第六十一屆會議(2017 年)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在商業行為背景中關於國家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負的義務

第六十七屆會議(2020 年)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科學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