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會議(1989 年)第 1 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的報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通過的一般性意見 前言:一般性意見的目的 1.在 1988 年第二屆會議上,委員會決定(E/1988/14,第 366 和 367 段)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對它提出(第 1987/5 號決議)並由聯合國大會批准(第 42/102 號決議)的一項請求,從第三屆會議開始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各條款和規定編寫一般性意見,從而幫助締約國履行他們的報告義務。 2.委員會和在委員會建立之前就存在的政府專家會期工作組審查了截至第三屆會議的有關《公約》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包括的權利的 138 份初步報告和 44 份第二次定期報告。這一工作涉及到《公約》的許多締約國,目前包括 92 個國家。他們代表著世界各地區,具有不同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他們至今提交的報告解釋了在執行《公約》方面可能出現的許多問題,但尚未提供關於享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全球情況的全貌。委員會1989 年提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報告(E/1989/22) 附件三(一般性意見)的前言對一般性意見的目的解釋如下: 3.「委員會力圖藉其一般性意見使歷來通過審查這些報告所獲得的經驗為各締約國帶來好處,從而幫助和促進他們進一步執行《公約》提請締約國注意大量的報告中的不足之處;建議改善報告程序,和促進締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專門機構在逐漸和有效地充分實現《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方面的活動。在必要時,委員會可根據締約國的經驗和他從這些經驗中得出的結論修改和更新其一般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