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20 條
第四十二屆會議(2009 年)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公約》第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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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20條,該條針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不歧視原則作出解釋。該條指出,國家應確保在享有和行使權利時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無論是國家身分、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財產、出生、殘疾或社會地位等。這意味著國家在制定和實施政策和措施時,應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並確保所有人都能平等享有該公約所承認的權利。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舉一個具體的範例來說明這一條一般性意見的應用。例如,一個國家在推行教育政策時應確保所有學生都能平等受到良好的教育。根據這一條,國家不能因為學生的國家身分、種族、性別、宗教或其他背景而歧視他們,例如,不能因為某個特定群體的學生而限制他們進入高等教育機構的權利。這樣的政策可能違反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不歧視原則,因為它會導致該群體的學生無法平等受到教育的機會。 參考資料: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20號(第四十二屆會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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